卫生部将在部分城市试点批准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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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卫生部将在部分城市试点批准个体诊所

  卫生部28日发出《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卫生通知》,表示将在我国部分城市批准符合条件的部将部分医师设置个体诊所。

  通知说,城市为鼓励符合条件的试点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卫生部将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批准在天津市、个体辽宁省沈阳市、卫生吉林省长春市、部将部分福建省厦门市、城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试点,试点批准符合条件的批准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

  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体医师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为执业医师,卫生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部将部分在医疗、城市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等。

  通知还表示,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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