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各地年底前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小编综合81

        据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消息,医保医药用评近期,局各建立价格价制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地年底前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和招

  《意见》聚焦医药领域给予回扣等行为造成的采信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医药用评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局各建立价格价制加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地年底前度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突出问题,和招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采信引导和规范作用,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医保医药用评合理和诚实信用、局各建立价格价制质价相符的地年底前度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和招

  《意见》明确,采信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不同于传统上基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信用监管,是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医药企业出现给予回扣等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定价行为时,由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信用承诺采取措施,维护采购方和消费方的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一是目录清单。将给予回扣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评价范围。二是企业承诺。要求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作出守信承诺。三是信息记录。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四是信用评级。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失信等级,动态更新。五是分级处置。分级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限制或中止投标挂网、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六是信用修复。鼓励企业整改,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信用评价制度具体由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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