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医保卡套现 守好群众“救命钱”

小编综合81

  医保基金是救命钱群众的“救命钱”。自今年5月,打击全市医保基金欺诈骗保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医保雨城区不断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和风险防控,卡套重点打击医疗保障领域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现守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好群守好参保群众的救命钱“救命钱”。

  联合行动

  打击医保卡套现

  近日,打击雨城区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医保一些不法分子盯上参保群众的卡套“救命钱”,明目张胆打出非法广告,现守引诱参保群众进行医保卡套现,好群进而从中牟利。救命钱

  了解详细情况后,打击雨城区医疗保障局主动出击,医保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在城区开展医保卡违法广告清除行动。

  不久后,在市区大北街十字路口,一辆张贴着违法广告的三轮车缓缓驶来,执法人员叫停了三轮车主,并依法对三轮车主进行现场询问。“一个陌生人给我20元,当时没有多想,就允许他张贴了,我不知道这个广告是违法的。”三轮车主说道。

  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三轮车主进行了现场普法和训诫教育,并对违法广告进行了清除。行动期间,联合执法小组出动40人次,现场清除非法广告12例,训诫三轮车主8人次。

  此后,雨城区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完善工作联动长效机制,彻底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全力打击、整治医保卡套现。

  打击医保卡套现只是雨城区开展医保基金欺诈骗保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其中之一。

  自2019年2月,雨城区医保局成立以来,着力组织精干力量,切实加大稽查力度,通过专项治理、日常巡查、暗访举报等方式,进行核查,不断规范和完善雨城区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

  截至目前,累计派出380余人次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全覆盖实地稽查,暂停11家药店服务协议并限期整改。

  “精、准、实”

  扎实开展专项治理

  目前,雨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8.7万人,中心城区共有定点零售药店190余家。

  在此基础上,维护医保基金,责任尤为重大、任务十分艰巨。

  今年以来,雨城区分门别类“对症治理”,通过多部门联合检查、现场突击抽查、集体约谈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确保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部署“精”。雨城区结合实际,拟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立了多部门共同协作的联席会议机制,精确工作重点、针对性部署,在细化责任、压实人头上,力求“精”。

  落实“准”。雨城区按照重点突出、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定点医院和医药机构,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联合多部门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在查找问题、整改问题上,力求“准”。

  成效“实”。雨城区聚焦热点、强化靶向检查,在异地就医报销、诱导就医、高值药品报销、“意外伤害”等方面下功夫,多渠道、多举措开展针对性核查。截至目前,专项治理检查出动300余人次,核查定点医院39家,抽查病例900余份,回访参保患者500余人次。

  下一步,雨城区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扎实开展医保基金欺诈骗保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达到警示震慑促改进、行业规范促长效的目的。

  本报记者  郑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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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冒名就医的(符合个人账户共济使用情形除外);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零售机构、暂停协议机构提供刷卡记账和费用结算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的;

  3.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4.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5.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6.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机构提供刷卡记账和费用结算服务的;

  7.挂名住院的;

  8.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9.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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